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不得添加食用香精香料的食品
发布日期:2021/10/30   
 不得添加食用香精香料的食品
 
     卫生部近日发布《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》(GB2760-2011)等4项新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公布,其中《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》删除面粉增白剂过氧化苯甲酰以及甲醛等品种,还增加了食品用香料香精和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使用原则,发酵乳、灭菌乳、生鲜肉等27种食品不得添加食用香精香料。
 
  与以往标准相比,新标准删除了不再使用的、没有生产工艺必要性的食品添加剂和加工助剂,比如“面粉增白剂”过氧化苯甲酰、过氧化钙以及甲醛等品种;明确规定了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原则,规定使用食品添加剂不得掩盖食品******变质、不得掩盖食品本身或者加工过程中的质量缺陷,不得以掺杂、掺假、伪造为目的而使用等。调整了食品用香料分类、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名单。
 
  新标准还增加了食品用香料香精和食品工业用加工助剂的使用原则。标准强调,在食品中使用食品用香料、香精的目的是使食品产生、改变或提高食品的风味。食品用香料一般配制成食品用香精后用于食品加香,部分也可直接用于食品加香。食品用香料、香精不包括只产生甜味、酸味或咸味的物质,也不包括增味剂。
  不得添加食用香料、香精的27种食品名单:
 
  巴氏杀菌乳、灭菌乳、发酵乳、稀奶油、植物油脂、动物油脂(猪油、牛油、鱼油和其他动物脂肪)、无水黄油、无水乳脂、新鲜水果、新鲜蔬菜、冷冻蔬菜、新鲜食用菌和藻类、冷冻食用菌和藻类、原粮、大米、小麦粉、杂粮粉、食用淀粉、生、鲜肉、鲜水产、鲜蛋、食糖、蜂蜜、盐及代盐制品、婴幼儿配方食品a、饮用天然矿泉水、饮用纯净水、其他饮用水。
 
  (a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食品中可以使用香兰素、乙基香兰素和香荚兰豆浸膏,最大使用量分别为5mg/100mL、5mg/100mL和按照生产需要适量使用,其中100mL以即食食品计,生产企业应按照冲调比例折算成配方食品中的使用量;婴幼儿谷类辅助食品中可以使用香兰素,最大使用量为7mg/100g,其中100g以即食食品计,生产企业应按照冲调比例折算成谷类食品中的使用量;凡使用范围涵盖0至6个月婴幼儿配方食品不得添加任何食用香料。)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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